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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0月6日

權力分立,互相制衡



特首候選人唐英年被揭僭建「地下皇宮」,引來社會譁然。有市民質疑:「如果唐英年上台做特首,會否寬鬆處理僭建呢?」你將如何回答這個問題呢?

為甚麼市民會這樣質疑?就是因為我們從歷史上認識權力之容易令人腐敗,這也是「權力分立、互相制衡」(一般也稱為「三權分立」)的由來。

問題一:何謂三權?

政府的權力可分為行政(executive)、立法(legislative)和司法(judicial)

行政:政府日常的工作,例如制定及執行人口、教育、勞工、經濟活動等政策,管治地方或國家。香港特區政府各政策局和行政會議就是本港的行政機關,而特首就相等於行政首長。

立法:負責制訂及修改法律的工作,也有監察行政權關是否濫權的功能。香港立法會就是本港的立法機關。

司法:負責審訊、判及量刑的工作,即法庭系統。要審判,便要握有對法律的解釋權,所以司法是解釋法律的權威。律政司就是本港的司法機關。

問題二:為甚麼政治上要實行「權力分立,互相制衡」?

很簡單,如果行政機構兼擁有立法權,那麼所訂立的法律便很容易有利行政權力,令其權力過大,為所欲為。所以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獨立而互不從屬,立法機關更有權監察行政機關的工作是否違法。

同樣,如果行政機關同時又擁有司法權,即解釋法律和裁決的權力時,行政機關便很容易會偏袒自己或其友好,或在判決時對民眾公報私仇,打擊異己。

以僭建風波為例,試想,如果權力沒有分立的話,如果唐英年上場做特首,他會不會修改有關僭建的法律,有利於自己的僭建呢?對於租用吊雞車在其門外拍攝的傳媒,他又會不會立即通過「纏擾法」,並把纏擾定義定得很廣,以阻止傳媒揭發任何有關權力機關的醜聞呢?在司法方面,如果唐英年同時擁有行政權和司法權,他會不會對自己或其支持者的違法行為予以寬大處理,甚至作出權威解釋,把「僭建」解釋為「沒有佔用公眾地方並非僭建」呢?又或對落敗的政敵懷恨在心,利用法庭系統對付他們呢?

我相信唐英年不會這樣做,但其他人當上權力機關領導人後呢?以上並非針對唐,而是以其過錯,解釋為政治上實施權力分立的重要。

事實上,即使唐英年是個大好人,但我們並不能相信任何握有大權的人都永遠是好人,因為「權力使人腐敗,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的腐敗」。

這是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提出「權力分立,互相制衡」的基礎,他從人類權力欲中看出這個千古不變的定律。其意思是,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,有權力的人會無限使用權力,直到遇上界限。這正像人的其他欲望一樣,如果不加以限制,都將毫無止境。重要的是,財產、性等欲望波及的範圍有限,但權力欲的惡性膨脹則危及全社會。

所以,政治的根本任務或首要原則就是對權力加以限制。使社會上的一切力量都能牽制最高權力。限制權力絕不能寄希望於人性的改善、道德的培養,而只能訴諸於制度。沒有健全的政治制度,任何掌權者最終都將走向獨裁、專制。

「三權分立」通過將集中的權力分散,以權力來約束權力,使各種權力相互制約,形成權力均衡的局面,以確保民主和人權的實施。每個政體或國家都有三種主要的權力:立法權、行政權、司法權。這三種權力必須分開,保持各自的獨立性,否則的話就會走向集權,使民主自由喪失。

討論至此,便可知道,有了權力分立的制度保障,即使當權者想借立法或司法系統去掩蓋自己過錯或打擊政敵和傳媒,都是不行的。但還有更重要的一環,是民主授權,以後再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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